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25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保证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英文名称为“Fuzhou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d Trade”;学校学历层次为本科,学制两年;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第三条学校概况: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福建省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培育单位。学校荣获“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全国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综合奖”(全国仅16所民办高校获此殊荣)“教育部2017年度50所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中国民办高校教育优秀学校”“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福建省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文明学校”“福建省第一、二届文明校园”“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福建省五一先锋号”、首届全国青运会“突出贡献奖”“平安校园”等殊荣。
学校地处福建省会福州门户、素有海滨邹鲁美誉的福州长乐区。现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院、金融学院、大数据学院、智能建造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创造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11个二级教学单位,41个本科专业,构建经、教、文、理、工、管、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四条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25年专升本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2025年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校各招生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对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560939。
第四章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费、住宿费标准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并注册。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标准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具体如下:
(一)学费标准
(1)英语、网络与新媒体、艺术教育、小学教育、土木工程、数字经济、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国际商务、资产评估、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以上各专业学费均为31840元/人·年;
(2)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建造、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广播电视编导、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以上各专业学费均为34280元/人·年;
备注:2025级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标准
1.舒适型二人间(电梯公寓楼),7000元/人·年,配备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电冰箱、独立卫生间、浴室等;
2.舒适型四人间(电梯公寓楼),2980元/人·年,配备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独立卫生间、浴室等;
3.普通四人间,2460元/人·年,配备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独立卫生间、浴室等。
备注:2025级具体住宿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退费办法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奖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凡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各类奖助学政策。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奖、助、减、勤、缓、补、贷”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评奖学金。
1.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在校生成长基金、校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境外学习交流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学生科研成果奖励(专利、论文)奖学金、创业之星奖学金、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外语专业学习奖学金、英语学习奖学金、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奖学金、优秀毕业论文奖学金等十余项校内奖学金。
2.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可享受以下助学政策:
(1)勤工俭学岗位、特殊学生学费减免等校内助学政策;
(2)通过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育发展基金,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贫困学生。
第六章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六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专升本录取的新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七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fzf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www.fzfu.edu.cn/zsb/
招生办邮箱:3013488240@QQ.com
长乐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邮政编码:350202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60666 83596666
联系人:石老师17706906743 陈老师17706900421
第二十条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