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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简章

来源:闽南科技学院时间: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2023年专升本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公平、公正、平稳、规范、安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3〕9号)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考试招生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科技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2001年由福建师范大学与菲律宾爱国华侨共同举办,是福建省首批设立的独立学院,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2018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转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为非营利办学。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现有康美和美林两个办学校区,康美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美林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美南路8号。

第五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以上证书均由教育部电子注册并统一备案。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2023年专升本计划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地址及收费标准以教育考试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在我校网站也予以公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闽南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九条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录取办法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以福建省专升本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3〕9号)有关要求,以及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进行择优录取。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均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

(二)普通类专升本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如我校仍有招生计划未完成,经批准后,在征求志愿有填报我校专业志愿且分数在所报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2023级新生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执行,收费标注如下:

一、学费

(一)工商管理和市场营销等专业学费为23000元/人·年。

(二)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广告学、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学费为24000元/人·年。

(三)土木工程、工程造价、服装与服饰设计和数字媒

体艺术等专业学费为25000元/人·年。

二、住宿费

2023级新生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美林校区住宿费为1200元/人·年,康美校区住宿费为1400元/人·年。具体以学生实际入住宿舍为准。

三、以上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最后下达的文件为准。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清退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并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现行的资助政策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惠侨助学”公益金,凡学生是侨属侨眷且家境贫困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惠侨助学”公益金。

第十六条专升本录取的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期间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mku.edu.cn/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

监督电话:0595-68900977

传真:0595-26990996

E-mail:zjb@mk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362332)

录取查询(学校招生网站):http://zsw.mk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闽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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